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?財富規劃及傳承需要提前做準備!
2019-04-19 瀏覽:2,167次
最近,一條熱搜標題引發了大家的恐慌:#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#
奧奧立即上網查了查,原來這出自于網上的一篇熱文:《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》。根據部分媒體查證后,發現文章中提起的是一起特殊案例,分析的依據是從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,而并非所謂的“4月1日起的新政”。
那到底這是個怎樣的“極端”案例呢?一起來看看!
案例中,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。小麗的父親于10年前去世,而母親也于2016年過世,夫妻二人生前在杭州留下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。
在父母都過世后,小麗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。但她拿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到了房管局申請時,過戶要求竟然被拒絕了。她立即咨詢律師,這才發現,父母在去世前沒有對房產進行處理。
按照法律規定,父親過世時奶奶依然在世,因此奶奶也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。奶奶過世后,父親的這些遺產就會由大伯的兒子、二伯夫妻、姑姑夫妻等繼承。因此父母的房產就不全屬于小麗一個人的了,而是需要跟大伯、姑姑一起分割。
很多人看了文章后紛紛驚呼:“這是真的嗎?”
以前,大部分中國家庭都是子女成群的。而小麗的祖母輩正是生活在那個時代,這就有了小麗的大伯、大伯的兒子、二伯夫妻、姑姑夫妻等的親屬。
但是據了解,計劃生育在1978年提出,到了1982年成為基本國策。因此出生于四五十年代的人群剛好是趕上了政策,因此其子女多數是獨生子女,也就是70后或80后。而我們可以猜測案例中的小麗和父母正分別屬于這兩類人群。
因此可以預見,隨著40后和50后逐步邁入老年階段,像小麗家這種情況會越來越頻密地出現。單靠按照法定繼承關系來分配財產是有紛爭隱患的:
排在第一順序繼承的人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但在祖孫三代關系中,一旦中間的父輩早逝且無事先分配財產,而祖輩也沒放棄繼承的話,那么原屬于父輩的財產(包括房產)就需均分給祖輩和孫輩,而獨生子女就可能面臨與其他親屬對薄公堂的局面了。
有人就說了,為了能按自己的意愿分配好財產,以免家人之間互相鬧翻,最好是訂立公證遺囑。但這真的就是最好的方法嗎?
目前家庭財富傳承主要有這幾個方式:
法定繼承、遺囑繼承、家族信托
1. 法定繼承
單靠法定繼承,就極有可能出現案例中的小麗一家的情況。父親去世時,由于奶奶還在世,奶奶就有權繼承父親的房產。等到奶奶去世,奶奶的所有子女都有權繼承他的那一份,也就是大伯、姑姑等親屬。因此就出現了明明是獨生女,父親留下的房產卻不屬于小麗一個人的情況。
法定繼承容易產生糾紛,新聞報道屢見不鮮。法定繼承“合法不合理”的情況有可能導致最后親人之間因為爭產對簿公堂,感情破裂。
2. 遺囑繼承
假如小麗的父親生前立了有效遺囑,明確說清楚房子歸小麗,那么小麗就可以順利把房子過戶。但若父親生前有債務尚未還清,那么遺產就要先用以償還債務,這樣繼承人就可能失去一大部分財產。同時,當財富作為遺產繼承時,是不能規避遺產稅的。雖然我國目前并未開征遺產稅,但政策的變動誰也說不準。
3. 家族信托
比較好的處理辦法是通過家族信托。家族信托是指以個人的名義把財產交由第三方機構管理,并分配給受益人的方式。在我國,通常是委托銀監會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。家族信托的起點通常在3000萬元以上,比較適合高凈值人士。
但是目前國內信托尚未成熟,缺乏全面性,一般只用現金做家族信托,還沒有涵蓋房產和股權。房產和股權都要求做信托登記才能生效,但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尚未建立,因此不動產、股權等資產進入信托計劃時應如何進行登記、如何繳納稅款等問題依然不明確。因此可以認為,對高凈值人士來說,離岸信托更有利于保護不動產的傳承。
當然,即使離岸信托可以接收房產,但也會產生交易稅。這時,把不動產的比例降低,變成金融資產后再裝入信托是另一種財富傳承的方法。
另外,離岸信托除了可以裝入不動產和股權之外,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中,海外資產一旦放到信托計劃里,信托資產的擁有權就從個人變到信托,可以對財產起保護作用。
但是,國內《信托法》在這方面表意不是很明確,信托財產權的所屬依舊處在模棱兩可的階段,因而影響了信托公司對財產保護功能的實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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